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1724號
TCEV,105,中補,1724,201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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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724號
原   告 林安裕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育碩林媺
  倩、張清棋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661),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
  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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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