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2312號
TCEV,105,中簡,2312,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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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12號
原   告 吉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滿
被   告 長盈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柏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270,789元,應繳裁判費為2,980元,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 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169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應補繳2,48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5年7月 2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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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盈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