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1號
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法定代理人 郭明財
訴訟代理人 簡淑姿
林志成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楊英烈
複代理人 賴佳享
被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洪國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主文第一項第一、二行及主文第四項第一、二行關於「貳拾柒萬捌仟叁佰壹拾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貳拾柒萬捌仟壹佰叁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