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2208號
TCEV,105,中簡,2208,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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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208號
原   告 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被   告 李賢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5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1632號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7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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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