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5年度,2200號
TCEV,105,中小,2200,201608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200號
原   告 長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雲城
被   告 謄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5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93,720元,應繳裁判費為1,000元,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 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148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應補繳50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5年7月4 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1/1頁


參考資料
長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謄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