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3615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楊志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嚴岦慈、嚴志勲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嚴岦慈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嗣相對人嚴岦慈將其所有之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及同段2091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 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予相對人嚴志勲。前開移轉不動產所 有權行為恐係為避免相對人嚴岦慈因債務問題,致系爭不動 產遭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人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塗 銷系爭不動產所為之移轉登記,為此聲請調解云云。三、惟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尚須撤銷相 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核其性質 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 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簡琦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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