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契約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1968號
TCEV,104,中簡,1968,2016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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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9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東昇
      李肅
      黃宇甲
      黃李綉鸞
      李汝成
      李東興
      李東熹
      李文廷
      李修竹
      李修仁
      李施佩蓮
      李碧月
      李碧姿
      李黃鶴
      李賢德
      李錦標
      李慶堂
      陳文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施文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施文卿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
臺幣(下同)10萬元(參第一審104年6月15日104年度補字第110
1號裁定),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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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