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9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浤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裕民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