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1949號
TCEV,104,中簡,1949,2016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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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9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浤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裕民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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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