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國小字,105年度,1號
LTEV,105,羅國小,1,2016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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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國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哲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養護工程處間國家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
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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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