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調字第9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范盛、范麗慧、余春桂、高春秀、余春鳳
、韋高滿妹、賴高鍾玉嬌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賴高鍾玉嬌於民國98年1 月24日過世,提出其繼
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二、提出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各該相對人所繼承之應繼分及權利範
圍比例表格(註明:被繼承人應有部分比例、繼承人繼承之
應繼分、計算式)。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聲請狀,並依補正之相對人人數提出聲
請狀繕本及上傳電子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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