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4年度,100號
CPEV,104,竹東簡,100,20160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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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陳幸桂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騰芳等685 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煜森陳阿輝之繼承人)已於民國105年4月11日過世
  ,提出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補正林陳廷妹陳阿輝之繼承人)之過世日期:原告雖已提
  出除戶謄本,惟其上未載過世日期。
三、補正被告陳兆維陳阿輝之繼承人)之過世日期,及提出其
  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四、提出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各該被告所繼承之應繼分及權利範圍
  比例表格(註明:被繼承人應有部分比例、繼承人繼承之應
  繼分、計算式)。
五、補正新竹縣寶山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共有人(
  原告及所有被告)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式:原告於105 年7
  月13日提出陳報狀所附之附件27雖已列出權利範圍,惟漏未
  說明計算式,惠請於該表格補正計算式,並請合計權利範圍
  結果是否為100 ﹪。
六、提出所有被告姓名資料(包含地址及身分證字號,如105 年
  7 月13日陳報狀所附之附件27):如被告有所更動,亦請一
  併補正,如未變更,即無須提出。
七、提出訴之聲明變更狀(包含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辦理繼承登
  記及權利範圍、被告之應有部分比例等,可參本院104 年度
  竹北簡字第123 號判決主文),及符合被告人數加10份之繕 本。
八、電子上傳上開資料。
九、請遵期提出,逾期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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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