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禇丹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瑞章間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1,3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