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79號
債 權 人 德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容慧雲
債 務 人 金瑞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再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佰零伍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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