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52號
KMDV,105,司促,952,2016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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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5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鄭正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肆仟肆佰貳
  拾捌元,及其中貳拾萬玖仟肆佰壹拾叁元自民國105年7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公司於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
  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89年4月25日財政部
  台財融字第89711126號函核准在案;又債權人分別於92年1
  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
  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
  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
  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嗣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
  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
  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
  現金,現積欠644,428元,其中已到期本金209,413元,應自
  10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另
  其中已到期之利息410,007元、違約金雜費計25,008元。債
  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㈢釋明文件:債權移轉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契約及差別
  循環利率公告、電腦帳單。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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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