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林天平
訴訟代理人 林建國
沈炎平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王晨瀚律師
鄭長慧
被 告 林金貴
方家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陳錫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釐清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