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81號
原 告 余新發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000元(通行面積約300平方公
尺×480元公告現值/平方公尺=144,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