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05年度,271號
CCEV,105,潮小,271,201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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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27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黃聖育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哲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鄭哲勛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鄭哲勛為民國00年0 月0 日生,未滿20歲,係未成年 人且未婚,有本院依職權查閱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是被告鄭哲勛無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 訴訟行為,始屬合法,然原告於起訴狀上未表明被告鄭哲勛 之法定代理人(見本院卷第1 頁),顯於法不合。茲命原告 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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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