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潮小字第23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銘樹
訴訟代理人 洪穎臻
被 告 張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零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位於屏東縣○○鄉○○○段000號向其申設用電,尚積欠民國105年1月、3月及5月之電費共計新台幣47,995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電費收據及登記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法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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