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5年度,245號
SDEV,105,沙小,245,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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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245號
原   告 大仁建材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融
被   告 林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2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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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