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4年度,306號
SDEV,104,沙簡,306,20160816,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306號
原   告 唐蘭芳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李怡青
被   告 楊文啟
      楊文印
      楊旗湖
      楊政浩
      楊耀昌
      蔡福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本件定民國105年9月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如均不聲請送鑑定土地之價值,則應具狀陳明對各項分割方案之土地價值意見。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所訴請分割之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土地,因有圖簿面積不符之情形,須待面積更正之行政程序 完成,始得繼續審理為由,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茲上開土地面積更正之行政程序業已完成,本件訴訟已無停 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 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