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5年度,286號
SDEM,105,沙簡,286,201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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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榆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速偵字第2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美榆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當期六合彩簽注單壹張、六合彩手冊壹本及對獎號碼單參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在卷,並有扣案物品 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行,洵足認定。按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本不以其所提供之場所原即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另所 謂之「賭博場所」,只須有一定之所在而可供人賭博財物者 即可。又稱「聚眾賭博」者,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者 而言,縱未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 之財物以進行賭博者,例如職棒簽賭、六合彩組頭等,以電 話或傳真方式供人簽賭,亦均屬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 場所罪及同條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 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 以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其利用六合彩開獎結 果為賭博標的,提供賭博場所及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 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其賭 博之目的既在營利,當不止賭博一次就行結束,而必於固定 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於六合彩開獎前讓賭客簽賭之行為, 亦係聚眾賭博之延續,重覆簽賭對獎,乃屬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之常態與典型,是被告自105年3月間某日起至105年5月 17日為警查獲前止,所為連貫及反覆多次之主持賭博行為, 在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圖利聚眾賭 博之獨立犯罪類型,而僅成立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 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經營六合彩賭博從中獲取 不法利益,助長賭風及社會僥倖心理,使人易趨於遊惰,養 成不良習慣,對社會風氣有極為不良之影響,所經營之期間 長短,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並 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2項亦有所明文,是本件即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關於沒收 規定。又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扣案之本期六合彩簽單1張 ,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當日賭博使用,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沒 收,另六合彩手冊1本及對獎號碼單3張,為被告所有且供經 營六合彩使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五、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450條、第454條,刑法第266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 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 項前段,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2801號
被 告 陳美榆 女 44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美榆基於與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自民國105年3月中旬某日起,利



用位在臺中市○○區○○路0號住處,提供作為公眾得出入 之賭博場所,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賭 客簽選號碼與之賭博財物。其賭法係不特定賭客以到達現場 等方式向陳美榆簽注,並以核對每星期二、四、六開獎之當 期香港六合彩開獎之6組號碼及1組特別號為準,分為「二星 」、「三星」、「四星」、「特別號」等玩法,每注之賭金 為新臺幣(下同)5元至100元不等,賭客由1至49等號碼中 任意選擇組合號碼簽注,經核對當期之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 後,若簽中「二星」(簽選之號碼與開獎號碼中之任意2組 號碼相符;三星、四星之涵義依此類推)、「三星」、「四 星」、「特別號」可分得57倍、570倍、750倍、36倍之彩金 ,若未簽中,則賭金悉歸陳美榆所有,以此從中牟利。嗣於 105年5月17日晚上7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 索查獲,並扣得陳美榆所有,供經營賭博所用之當期簽單1 張、六合手冊1本、對獎號碼單3張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美榆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蒐證照片9 張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暨扣案之上開 物品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 定。
二、按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 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 輸贏,藉此牟利,即俗稱所謂經營香港六合彩之賭博,此種 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 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 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是 被告陳美榆聚眾賭博的延續,因此每週重覆的簽賭、對獎, 才是常態,如有中斷應是例外。本件被告自105 年3 月中旬 某日起,至上開查獲日止,反覆、持續、連貫地主持多期香 港六合彩開獎賭博行為,依上開理由,其於刑法評價上,應 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獨立犯罪類型,僅成立一罪。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同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在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 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行為,為 一行為觸犯前開3 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情節較重之意 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上開扣案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林煒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譯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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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