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1353號
CDEV,105,雄補,1353,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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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353號
原   告 凃麗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晟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860,000 元,應繳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8,9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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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