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5年度,380號
TYEV,105,桃補,380,201608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380號
原   告 陳韋勳
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
被   告 摩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新臺幣(下同)16
7,000 元、資遣費119,792 元、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7,140 元,
共193,932 元(167,000 +19,792+7,140 =193,932 )。其中
關於請求給付薪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
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為1,88
5 元(計算式如附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
│附表:                                     │
├──────┬─────┬─────────┬─────┬─────┬─────┤
│訴訟標的金額│工資部分之│工資部分之裁判費 │資遣費及依│資遣費及依│本件應徵第│
│      │請求金額 │         │法提繳勞工│法提繳勞工│一審裁判費│
│      │     │         │退休金部分│退休金部分│     │
│      │     │         │之請求金額│之裁判費 │     │
│      │     │         │     │     │     │
│      │     │         │     │     │     │
├──────┼─────┼─────────┼─────┼─────┼─────┤
│193,932 元 │167,000 元│1,770 元÷2=885元│26,932元 │1,000 元 │1,885 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摩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