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5年度,733號
TYEV,105,桃簡,733,2016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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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7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蕭可忠
      吳蕭心瑜
      蕭美環
      蕭可祿
      蕭可昌
      蕭博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可忠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 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38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 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家事事件法第71條亦有明文規 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陳明被繼承人姓名、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遺產清冊等,故本院均無法確定分割遺產之對象及 範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復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原告於105 年7 月 29日收受裁定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及遺產清冊並據以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在 卷足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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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