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2年度,683號
TYEV,102,桃簡,683,20160825,5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6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林志淵
      鄭資華
      陳歆劼
被   告 胡文慶
      胡文龍
      胡慧育
      胡木英
      藍胡秀碧
      胡培安(原名胡培淵)
      胡文雄
      林宏偉
      林志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就本院於民國104 年
2 月12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附表二關於「胡許阿杏之遺產部分」 之記載,應刪除云云。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 固有明文規定。惟原判決附表二關於「胡許阿杏之遺產部分 」之記載,不僅與原告訴之聲明相符,且該附表內已記載胡 許阿杏遺產之權利範圍及權利型態,故本件並無誤寫或顯然 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