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5年度,185號
SYEV,105,營簡,185,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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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85號
原   告 吳炎明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傑律師
被   告 吳淑瓊
      吳淑麗
      吳玉秀
      康吳淑美
      吳明益
      吳佳盈
兼上列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哲
被   告 吳有明即吳曾過之繼承人
      吳澤欽即吳曾過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淑慎即吳曾過之繼承人
被   告 吳文良
      吳淑霞即吳曾過之繼承人
      吳素琴即吳曾過之繼承人
上列三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律誼  住臺南市○○區○○路0○0號
被   告 周明義即吳淑惠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
      周苑婷即吳淑惠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周姿吟即吳淑惠之繼承人
           住同上
兼上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俊毅  住臺南市○○區○○里○○路0號之5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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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