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85號原 告 吳炎明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複代理人 許博傑律師被 告 吳淑瓊 吳淑麗 吳玉秀 康吳淑美 吳明益 吳佳盈兼上列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哲被 告 吳有明即吳曾過之繼承人 吳澤欽即吳曾過之繼承人兼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淑慎即吳曾過之繼承人被 告 吳文良 吳淑霞即吳曾過之繼承人 吳素琴即吳曾過之繼承人上列三人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律誼 住臺南市○○區○○路0○0號被 告 周明義即吳淑惠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 周苑婷即吳淑惠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周姿吟即吳淑惠之繼承人 住同上兼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俊毅 住臺南市○○區○○里○○路0號之5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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