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調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陳契龍
張添泉
張正雄
張正華
陳張金鳳
張陳緣
張嘉銘
張麗卿
鍾啓川 (已死亡)
鍾啓宗
鍾盛
鍾啓瑞
陳契源
鍾寶蓮
陳素華
陳素秋
張振洋
翁菘甫(原名翁振章)
張瀕水
李崇旭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契龍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鍾啓川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 卷可稽,該部分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自屬不能調解,應依 上開規定駁回。
三、查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明略以:請求將相對人陳契龍等就坐 落新北市○○區○○段○○○段00號地號所示之不動產准予 分割云云。惟按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 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
原告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適 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聲請調解之相對人中鍾啓川已死亡,聲請人又未 列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則本件聲請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自屬未將共同繼承人之全體列為相對人,揆諸前開說明, 其當事人之適格,尚有欠缺,本件即屬依當事人之狀況,不 能調解,自應依首開規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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