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960號
原 告 大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玲
被 告 天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雲 原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柒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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