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57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鄭正良
被 告 葉貴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參仟壹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元外,尚應補繳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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