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428號
原 告 曾偉雅
被 告 張茹甯
訴訟代理人 陳信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貳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參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