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1277號
PCEV,105,板簡,1277,2016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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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77號
原   告 蘇政賢
被   告 麗寶百貨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霖懿
訴訟代理人 鄭梅瑛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5年度再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兩造間之設櫃契約給付原告民國104 年2月營業收益180457元等語,被告抗辯依本院104年度訴字 第3090號確定判決,原告應給付被告796735元,足以抵銷本 件原告之請求等語,原告則以已對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等語 。經查:本件被告抵銷抗辯有無理由之裁判,以本院105年 度再字第20號再審之訴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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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寶百貨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