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1051號
PCEV,105,板簡,1051,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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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簡字第1051號
原   告 王亭皓
被   告 洪億玲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簡字第105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16日22時1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樹林區博愛 街往環河路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中華路口處,本應注意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 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 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 岔路口中心處左轉;轉彎車並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之 情形,天候為陰天,夜間有照明,道路為路面乾燥無缺陷, 亦無障礙物之柏油市區道路,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於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即顯示 方向燈,亦未讓同路段上對向車道正行駛之原告所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先行通過路口或採取其他安全 措施,即率然駕車左轉欲進入中華路,適原告騎乘上開機車 直行,雙方遂發生碰撞,因而致原告人車倒地,受有頭部挫 傷合併頷之穿刺傷、下齒齦(齒槽突)、左下唇及口內撕裂 傷、雙膝、肘挫擦傷及左小腿擦傷、右膝關節後十字韌帶受 損、左上及右上正中門牙牙冠斷裂、左下及右下正中門牙半



脫位等傷害,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 2000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對因過 失致原告受傷乙節亦不爭執,惟辯稱:原告請求之金額,被 告無法負擔。被告目前沒有工作云云。
二、經查: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 過失致原告受傷,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 件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茲審酌如下:
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核定相當之數額。 最高法院著有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二三號判例意旨可參。爰 審酌本件原告所受頭部挫傷合併頷之穿刺傷、下齒齦(齒槽 突)、左下唇及口內撕裂傷、雙膝、肘挫擦傷及左小腿擦傷 、右膝關節後十字韌帶受損、左上及右上正中門牙牙冠斷裂 、左下及右下正中門牙半脫位等傷害非輕、日常生活受影響 程度,治療期間之長短、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 ,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0000元,尚稱允當,應 予准許;惟原告亦為肇事次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07 號刑事簡易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參照),有十分之三之 肇事責任,則依過失相抵,原告僅得請求十分之七即140000 元。則原告之請求,在14000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 圍之請求則為法所不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4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 逾此部份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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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