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救字,105年度,46號
PCEV,105,板救,46,201608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救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黃婷婷
相 對 人 林莉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09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 院105年度板小字第2102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領有 臺北市低收入戶卡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中華 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各1件等資料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