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1791號
PCEV,105,板小,1791,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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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79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林益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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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