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調字,105年度,192號
PCEV,105,板司調,192,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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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司調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簡莉敏
聲 請 人 簡美開
聲 請 人 簡明政
聲 請 人 簡明成
聲 請 人 簡美素
相 對 人 簡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查本件
聲請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整,應徵聲請
費貳仟元,惟聲請人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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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