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5年度,26號
PCEV,105,板勞簡,26,20160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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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政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道文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昱廷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零肆佰壹拾貳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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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