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5年度,79號
PCEM,105,板秩,79,201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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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7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余浩瑋
     張家豪
     李泓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 年7 月4 日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浩瑋張家豪李泓陞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於民國105年6月28日0時52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前。(三)行為:被移送人余浩瑋張家豪李泓陞於上揭時、地互 相鬥毆,導致多名行為人受傷。
二、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8,000 元以下 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 於前揭時地互相鬥毆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余浩瑋供稱:當 天我遭3 名男子用拳頭及刀子毆打,左手臂2 處、左胸、右 胸各1 處、背後都有刀傷,有用拳頭還擊等語;被移送人張 家豪供稱:當時我朋友李泓陞遭一名穿著黑色短袖上衣、短 髮男子毆打,我就上前幫忙,然後我們就扭打成一團,我左 手肘及手臂有些許擦挫傷,尚未至醫院驗傷等語;被移送人 李泓陞供稱:我從福和路310 號的PUB 走出來接聽電話,然 後就遭一名黑衣男子襲擊,過程中我有反擊,然後他就跑掉 了,我也回到PUB 門口,然後警察就到現場處理,我的手掌 遭割傷、臉部及腳部都有挫傷,尚未至醫院驗傷等語無訛, 復有監視錄影光碟暨翻拍畫面在卷可稽。
三、又按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核互相鬥毆係社會之 亂象,且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行為,已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秩 序。又行為人互相鬥毆行為致受有傷害時,因普通傷害案件 ,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 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 條第2 款之規定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3 月18日廳刑一字 第281 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被移送人確有互相鬥 毆之事,業如前述,且被移送人均已表示不對他人提出傷害 告訴,是核渠等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



之互相鬥毆非行,應依法處罰。茲審酌被移送人,正值青年 ,僅因細故而爭執、拉扯、相互鬥毆,已影響公共秩序,兼 衡其等為行為後之態度、行為之動機、手段及鬥毆之過程等 一切情狀,分別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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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