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正字第7號
上 訴 人 彰化縣秀水鄉公所
代 表 人 梁禎祥
訴訟代理人 林思瑩
被 上訴 人 昌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偉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
代 表 人 陳月鳳
送達代收人 蕭汀玹
林市莒光路524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105
年度判字第26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應更正為:「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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