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5年度,991號
TPAA,105,裁,991,201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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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991號
上 訴 人 陳正城即上榮食品機械行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6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二、上訴人因容許訴外人陳光偉借用其獨資經營之上榮食品機械 行名義,參加被上訴人於民國93年11月10日辦理之「臺南市 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屠宰場設置標準機械設備委託專案管 理技術服務」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投標,違犯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 人名義參加投標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 100年5月27日100年度簡字第1118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 刑確定。被上訴人乃以103年6月23日南市肉市總字第103013 8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上訴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1 02條規定追繳押標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並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上訴人不服,提出異議,復不服被上訴人103年8月 1日南市肉市總字第1030176號函復異議處理結果,提起申訴



,經審議判斷將追繳押標金部分之申訴予以駁回,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部分則予以撤銷,上訴人遂就追繳押標金部分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8號判 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後,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一)被上 訴人追繳保證金之書函僅泛稱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102 條辦理,惟政府採購法第31條事由有多款情形,原處分未明 確指出究係依據何條項規定,自有違行政處分明確性原則。 (二)被上訴人招標文件屬私法上之要約引誘,實無可能因 招標文件規定,經過廠商之應允,即驟然產生對人民權利義 務之限制。且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6款、第7款規定均 屬於契約約定之範疇,自不能因為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即 驟予認為屬於行政處分性質。(三)被上訴人以原處分向上 訴人追繳押標金60萬元,究其性質與課處行政罰鍰並無二致 ,是上訴人既受有刑事處罰,被上訴人再以原處分向上訴人 追繳押標金,即有違行政罰法第26條之規定,於法不合。( 四)被上訴人於97年間因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向被上 訴人函調相關招標資科,即已知悉上訴人容許他人借用本人 名義參加投標之事實,而得行使追繳押金請求權,是其追繳 押標金之公法上請求權至遲應於102年間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被上訴人迄103年6月23日始為原處分,自有未合等語。經 核上訴意旨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其上訴理由,無非 係重述其在原審提出而為原審所不採之主張,或重申其一己 之法律見解,並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 摘其為不當,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 、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 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原處分關於追繳押標金部分之法律依 據,雖僅引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然申訴審議判斷已補正 係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並無違行政處分明 確性原則,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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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