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5年度,884號
TPAA,105,裁,884,2016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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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侯森茂
 侯蔡素貞
 侯吉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等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5月28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94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 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 ,不在此限;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 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 ,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 5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於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經本院89年度裁字第1203號裁 定(下稱原裁定)確定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 分別裁定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04年 度裁字第941號再審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經查原裁定係於民國89年9月22日確定,有本院索引卡查 詢資料可稽。聲請人於104年6月8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 ,距原裁定確定時,已逾5年,依前開規定,顯不合法,應 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法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 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理由者,始得進而審 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4年 度裁字第941號再審確定裁定所為再審聲請既不合法,自無 庸審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及原確定裁定是否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 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鄭 小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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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