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八六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員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泉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施工處間請求給付承
攬報酬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號、一○三年度台
上字第一七八九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七號),聲請核定
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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