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5年度,2177號
TPSM,105,台上,2177,20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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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七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千惠
      王靜雯
      林桂朱
      楊竣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源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邱顯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英如
選任辯護人 王傳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韓采蓉(原名韓思玉)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妍甄(原名曹立婷)
選任辯護人 盧昱成律師
      廖志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妨害風化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
上訴字第七四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
年度偵字第一九五四二、一九五四三、一九五四五、一九五四六
、一九五四七、一九五四八、一九五四九、一九五五○、一九五
五一、一九五五二、一九五五三、一九五五四、一九五五五、一
九五五六、一九五五七、一九五五八、一九五五九、一九五六○
、一九五六一、一九五六二、一九五六三、二○二四九、二一五
九六、二八○八二、二八二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戊○○、乙○○、卯○○、己○○、癸○○、子○○、曹立婷(嗣改名庚○○,下仍稱曹立婷)、辛○○(以上八人,下稱戊○○等八人)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戊○○共同犯常業圖利強制使人性



交及猥褻罪刑、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及猥褻二十九罪刑(如其附表〈下稱附表〉七主文欄㈠⑴、㈡⑴、㈢⑴、㈣⑴、㈤⑴及附表八、附表九所示,前開各罪如有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以後之犯行,則各想像競合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論處乙○○共同犯常業圖利強制使人性交及猥褻罪刑、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及猥褻二十九罪刑(如附表七主文欄㈠⑵、㈡⑵、㈢⑵、㈣⑵、㈤⑵及附表八、附表九所示,前開各罪如有於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以後之犯行,則各想像競合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論處卯○○共同犯常業圖利強制使人性交及猥褻罪刑、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及猥褻二十九罪刑(如附表七主文欄㈠⑶、㈡⑶、㈢⑶、㈣⑶、㈤⑶及附表八、附表九所示,前開各罪如有於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以後之犯行,則各想像競合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論處己○○共同犯常業圖利強制使人性交及猥褻罪刑、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及猥褻二十九罪刑(如附表七主文欄㈠⑷、㈡⑷、㈢⑷、㈣⑷、㈤⑷及附表八、附表九所示,前開各罪如有於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以後之犯行,則各想像競合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論處癸○○共同犯常業圖利強制使人性交及猥褻罪刑、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及猥褻二十九罪刑(如附表七主文欄㈠⑸、㈡⑸、㈢⑸、㈣⑸、㈤⑸及附表八、附表九所示,前開各罪如有於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以後之犯行,則各想像競合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論處子○○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及猥褻二十一罪刑(如附表七主文欄㈢⑹、㈣⑹及附表八編號2、3、4、5、6、8 、9、12、13、14、15、16、17、18、20暨附表九所示,前開各罪如有於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以後之犯行,則各想像競合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論處曹立婷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及猥褻二十七罪刑(如附表七主文欄㈢⑺、㈣⑺、㈤⑹及附表八、附表九所示,前開各罪如有於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以後之犯行,則各想像競合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論處辛○○共同犯圖利強制使人性交及猥褻十八罪刑(如附表七主文欄㈢⑻、㈣⑻及附表八編號 3、4、6、7、8、12、13、14、15、16、17、18暨附表九所示,前開各罪如有於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以後之犯行,則各想像競合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固非無見。惟查:㈠、科刑之判決書,須將認定之犯罪事實詳載於事實欄,



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使事實與理由兩相一致,方為合法,倘事實欄之記載與理由之敘述不相一致,則屬判決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原判決事實欄記載:「楊清林(已判刑確定)在台中市○區○○路○○○號經營歡喜就好酒店(全名為『歡喜就好商務大酒店』)……以該酒店公關小姐均得在包廂內從事裸露胸部、下體陪酒,使公關小姐為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為噱頭,吸引不特定男客到店消費……」、「楊清林認其得癸○○……己○○……等人之掩護,已可隱匿其為該店所有人及實際經營者之地位及便利實施本案犯行,遂與……曹立婷……乙○○、子○○、卯○○、戊○○……辛○○……等人,各自其等加入之時起,共同基於犯常業圖利媒介、容留性交猥褻罪、常業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指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之行為);及圖利媒介、容留性交猥褻罪、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指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後之行為);與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指九十八年六月一日後之行為)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楊清林依新人在歡喜就好酒店內從事之工作,分成『白色』、『黃色』、『黑色』等名牌;『白色名牌』係指穿著禮服純坐檯,不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黃色名牌』係指可穿著內衣褲坐檯,不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黑色名牌』係指可從事脫衣陪酒,但不出場性交易。如可從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為性交易行為,則為『粉紅色名牌』公關小姐……屬楊清林所稱之『全方位小姐』……」,及楊清林等人對「歡喜就好酒店」公關小姐實施客源保證金本票、違規罰款、購買馬股、介紹購買房屋、恐嚇等非法方法,致各該公關小姐反覆、持續負擔高額不當債務,再制訂嚴苛之離職條件,使上開公關小姐難以依「歡喜就好酒店」規定離職,且為償還債務,違反其等意願為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情(見原判決第八頁第八行至第十四行、第十二頁第十八行至第二十九行、第十五頁第二十二行至第二十九行、第二十四頁第二十行至第二十四行、第三十五頁第二十四行至第三十行、第四十二頁第十四行至第十七行),亦即認定本件戊○○等八人依其等究係在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或之後行為,除涉犯常業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及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外,另涉犯常業圖利媒介、容留性交猥褻罪及圖利媒介、容留性交猥褻等罪(上開圖利媒介、容留性交猥褻罪及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如係在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人口販運防制法公布施行後所犯,則另涉犯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但理由內卻稱:「……核被告戊○○、乙○○、卯○○、己○



○、癸○○等五人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所為犯行部分……均係犯修正刪除前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常業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另被告戊○○、乙○○、卯○○、己○○、癸○○等五人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後所為犯行部分;及被告子○○、曹立婷、辛○○等三人所為……各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指犯罪行為時間在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以後者……)」等語(見原判決第一○一九頁第十行至第二十行)。對本件戊○○等八人究否另涉犯常業圖利媒介、容留性交猥褻罪及圖利媒介、容留性交猥褻罪,事實之認定與理由之說明,不相一致,已嫌理由矛盾。又「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原判決事實欄已記載:「楊清林經營之歡喜就好酒店……為誘使有意在酒店內從事『領檯』或『公主』工作之女子前來應徵,在報紙等媒體上刊登……廣告內容,載明應徵『領檯佳麗』、『伴唱佳麗』、『漂亮公主』,工作內容均未包含在酒店包廂內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無業績壓力、不須訂桌』……『自由上班時段』、『保證讓妳不再每期為了:回節、倒扣、補節數、客進傷腦筋,也不用再喝到要死領不到錢又被下檔』、『六十萬(新台幣,下同)內本公司全額免利息解困』……『免息借支、免喝酒、無業績壓力』、『週休二日、月休八天、自由選擇上班時段』等內容,秘密證人99甲1、99甲2、99甲3、99甲4 、99甲6、99甲11、99甲15、99甲19、99甲22、99甲25、99甲26、99甲29、99甲31、99甲32、99甲33 (以上證人之姓名及年籍均詳卷)及丙○○……等人先後見上開廣告均陷於錯誤,至歡喜就好酒店應徵;另秘密證人99甲5、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8、99甲30 (以上證人之姓名及年籍均詳卷)等人各由他人介紹到歡喜就好酒店……應徵。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到店後,各由……戊○○、己○○……負責面試,並於面試時各向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佯稱工作內容為『領檯』、『桌面服務』、『幫客人點歌倒酒』、『陪酒』等單純坐檯,並未包括在包廂內脫衣陪酒或出場性交易……『每節五十分鐘,可得八百元』……『月休四天』……另楊清林台中市○○路○段○○○號開設『金世紀經紀公司』交由曹立婷管理……在報紙等媒體上,以金世紀經紀公司名義,刊登……廣告,載明該公司『絕非三百暢飲酒店或應召站色情店家假裝之傳播經紀公司』、『工作自由』、『月休六至八天』、『年薪百萬』,及提供『經濟紓困(無息借支)」、『刷爆缺錢族!急救站$五十萬內免息整合幫妳還債!』……不會將旗下經紀公司小姐安排至從事猥



褻或性交易行為之酒店工作……誘騙經濟狀況陷入困境之女子至該經紀公司應徵。秘密證人99甲10、99甲16、99甲17、99甲20、99甲21、99甲23、99甲27、99甲34(以上證人之姓名及年籍均詳卷)見上開廣告後,陷於錯誤,認金世紀經紀公司合作之酒店均未從事猥褻、性交行為,而至該公司應徵,再推由曹立婷面試到店應徵之女子……由曹立婷向秘密證人99甲10、99甲16、99甲17、99甲20、99甲21、99甲23、99甲27及99甲34等人陳稱:工作內容為單純坐檯,僅須陪客人唱歌、聊天等,並未提及在包廂內從事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秘密證人99甲10 等人因受曹立婷上開所為言詞之誘騙,乃決定至歡喜就好酒店上班後,即由曹立婷安排至歡喜就好酒店,交由戊○○……負責教導美姿美儀及帶領上班等事宜,因而成為該店新人……楊清林等人為誘騙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從白、黃、黑色名牌之新人,轉為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行為之『粉紅色名牌』全方位小姐,先①推由戊○○……乙○○計算從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與單純坐檯間之薪資差異予新人瞭解,再以從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得與男客至高級餐廳用餐、購買名牌皮包及賺取較多金錢等語利誘;②指示……戊○○主動向新人瞭解有無借款需求,於七日內受理新人申請借款,待新人工作滿一個月,始於十萬元額度內,視新人能否配合酒店從事含口交在內之脫衣陪酒及出場性交易,再分批借款予該新人;③新人期間不會因違反公司規定而遭違規處罰,包括簽立罰款單據、本票及體罰等,改以勸說或教導方式替代,且無業績要求,即可享有固定休假等利誘方法,致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誤認該店為照顧公關小姐權益之店家;④指示……櫃檯會計己○○等人於前二個檔期結束時,暫時不給付薪資予新人,延遲給付二期薪資,致新人無法如期領取薪資,該新人為領取薪資,僅能持續在該店工作;⑤以『通知各組老師宣達須知含坐番內幹部群須知』之書面,規定新人因未從事脫衣陪酒等行為,僅能坐檯前一節半,並以新人服務不佳或特色縮水為由,將新人強制切出,無法全程坐完三節,坐檯薪資所得由後手取得,不讓新人賺取與粉紅色名牌小姐相同薪資;⑥為新人排檯一星期,且僅能坐檯前一節半;一星期後,不為該新人排檯,將新人延後排檯或冰檯,並要求新人應自行以電話攬客到店消費,使新人無法在酒店內賺取金錢等方法,致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如不願為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已無法經由單純坐檯賺取金錢,且如未從事含口交脫衣陪酒之猥褻、性交及出場性交易,不得向酒店申請借款。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於進入酒店前,多數經濟狀況不佳,於進入酒店後,遭楊清林……戊○○……乙○○及酒店內、外幹部等人實施上開詐術方法



,為快速賺取金錢償債及向酒店借款改善經濟狀況,遂答應在包廂內從事含口交、撫摸男顧客之生殖器或由男顧客撫摸公關小姐之胸部、下體等處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出場性交易等行為……」等情(見原判決第十三頁末行至第十六頁末行),似認戊○○、己○○、乙○○、曹立婷楊清林等人有共同以「詐術」使上開秘密證人99甲1等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以營利之犯行,然理由內卻未論斷戊○○、己○○、乙○○、曹立婷等人涉有此部分犯行,復未加說明,亦有理由不備之違誤。㈡、依本件戊○○等八人行為時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犯人口販運罪之情形,就其犯罪所得之財物,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加害人與否,或其中何部分屬於成本,均應沒收。又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其重點在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之追繳發還被害人,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此部分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四號解釋意旨),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因之,本院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相關見解,業經本院一○四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共同正犯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數額為沒收。至於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原判決以本件戊○○等八人於九十八年六月一日後所犯之各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因皆屬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人口販運罪,乃按戊○○等八人各自參與該犯行至遭警查獲時,「歡喜就好酒店」(該酒店同時取得「歡喜就好視聽歌唱名店」、「一見鍾情視聽歌唱名店」、「辣辣的心視聽歌唱名店」及「逍遙自在視聽歌唱名店」等營利事業登記證)在各該時期之營業總收入,視為渠等各自之犯罪所得(除子○○、辛○○依序為一億二千四百七十六萬二千六百七十二元、二千六百九十四萬零五百九十四元外,餘戊○○、乙○○、卯○○、曹立婷、己○○、癸○○均為一億二千八百零二萬七千一百七十三元,詳如附表十、十一所示),而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諭知連帶沒收,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俱以渠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見原判決第一○二八頁第二十四行至第一○二九頁第十三行、第一一六六頁至第一一七三頁)。然依附表二所載,戊○○等八人於前開各自犯罪期間,均係按月領取薪資,且當時己○○、曹立婷、癸○○



、辛○○之底薪分別為四萬七千元、三萬元、十萬元、五萬元,戊○○、乙○○、卯○○、子○○之薪資則皆以坐檯、出場性交易所得及業績獎金計算(見原判決第一○八九頁至第一○九二頁),則關於戊○○等八人在為前開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犯行時之犯罪所得金額究竟各為若干?原判決未及審酌上情,亦未調查、釐清,遽以戊○○等八人各該犯罪期間「歡喜就好酒店」之營業總收入,對渠等諭知連帶沒收及連帶抵償,不僅對戊○○等八人不利,且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㈢、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係以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則以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始能成立。原判決認定戊○○等八人想像競合犯如附表九編號1至4所示之對寅○○、丁○○、丑○○、壬○○(下稱寅○○等四人)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及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二罪,係以寅○○等四人於警詢或偵查時之陳述,為其主要論據。但依卷附筆錄所載,寅○○等四人於警詢或偵查時皆陳稱其等在「歡喜就好酒店」僅擔任桌面、清潔、送菜服務或單純陪客人喝酒、唱歌、聊天等工作,並未從事脫衣陪酒或與男客外出性交易等行為,「歡喜就好酒店」人員亦無以強暴、脅迫、恐嚇、控制或利用不當債務約束等方式,使渠等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等語(見他字第三九二六號卷第二宗第一○五頁至第一○九頁;同上卷第四宗第一○○頁、第一○一頁;同上卷第五宗第五十頁至第五十五頁;偵字第一九五六三號卷第一宗第九十八頁、第九十九頁、第一一一頁、第一一三頁)。另如附表九編號1至4所示「任職期間」欄內,亦均記載寅○○等四人「稱無脫衣陪酒、性交易」等語(見原判決第一一六一頁至第一一六五頁)。倘前開陳述及記載均無訛,能否謂戊○○等八人確犯有此部分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及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等犯行?即仍值進一步研求,乃原審未詳予究明,對前開陳述及記載如何不足資為有利於戊○○等八人之認定,復未說明,遽行判決,尚嫌速斷,並有理由不備之違誤。㈣、原判決認定辛○○有如附表七主文欄㈢之⑻、㈣之⑻,及附表八編號 3、4、6、7、8、12至18各主文欄⑻所示之共同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共十四罪刑(其中各罪如於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以後所犯,均想像競合犯圖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係以辛○○自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十五日起任職於「金世紀經紀公司」時,即與楊清林、戊○○、曹立婷等人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參與將「金世紀



經紀公司」之小姐,安排、誘使至「歡喜就好酒店」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等工作之犯行,為其論據(見原判決第二八四頁第二十六行至第三十行、第二八五頁第十行至第十四行)。但依附表七主文欄㈢、㈣及附表八編號 3、4、6、7、8、12至18記載,各該欄位、編號所示而在「歡喜就好酒店」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等工作之被害人99甲11、99甲12、99甲13、99甲14、99甲16、99甲17、99甲18、99甲22、99甲23、99甲25、99甲26、99甲27、99甲29、99甲30,於其等進入「歡喜就好酒店」任職之時間,依序為九十七年八月間、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或二十六日、九十三年五月三日、九十四年間、九十八年六月中旬、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九十六年七月中旬、九十六年五月底或六月初、九十六年八月間、九十六年十一月間、九十六年六月四日、九十九年四、五月間、九十六年五月一日、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或二十四日。如果無誤,前開被害人均係在辛○○任職「金世紀經紀公司」之前,即已進入「歡喜就好酒店」,則辛○○如何能參與將各該被害人安排、誘使至「歡喜就好酒店」從事脫衣陪酒及性交易等工作?其是否確涉犯此部分犯行?亦非無疑。原審對此未進一步調查,又未敘明前揭事證如何不足作為有利於辛○○認定之理由,洵屬率斷。㈤、科刑之判決書,其主文、事實與理由必須互相一致,否則即屬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原判決以戊○○、乙○○、卯○○、己○○、癸○○、曹立婷等(以上六人,下稱戊○○等六人)在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人口販運防制法公布施行後所犯之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因該罪併屬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人口販運罪,說明戊○○等六人因此部分犯罪所獲取之財物,係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犯罪所得,均應依該規定宣告連帶沒收,並於各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項後段諭知皆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見原判決第一○二八頁第二十四行至第一○二九頁第十三行)。然依附表八編號10、11所載,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99甲20、99甲21任職於「歡喜就好酒店」之期間,亦即戊○○等六人此部分犯行之犯罪期間,分別為「九十七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八年五月間止」及「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八年三月底止」,皆在人口販運防制法公布施行前,惟附表八編號10、11所示之「主文」欄內,卻在戊○○等六人所犯各該共同圖利強制使人性交及猥褻罪名下,均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與其他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渠等及其他共同正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見原判決第一一五○頁至第一一五二頁),關於此部分主文之記載與事實之認定及理由之說明,齟齬不一,亦難認為適法。檢察官及戊○○等八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非全無理由,因原判決上述之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自為裁判,應將



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判。又刑法沒收部分,業於一○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且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中檢秀宇一○三偵一六一九一字第五三二一四號函檢送該署一○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九一號己○○妨害風化罪案卷十宗,以該案與己○○所涉本件係同一案件為由,移請本院併案審理,案經發回,應一併注意審酌及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江 振 義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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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