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4年度,50號
IPCV,104,民專訴,50,20160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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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中間判決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0號
原   告 燕成祥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明昌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被   告 鈞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芸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陳寧樺律師
 黃于庭律師
卓孟儀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就中間爭
點於105 年7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為中間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中華民國第I258259 號「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系統及其 方法」發明專利請求項1 、4 至15、19、21、23,並無應撤 銷之原因。
二、被告鈞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販賣之「Super MaidⓇRV337 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 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落入中華民國第I258259 號「自走 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系統及其方法」發明專利請求項1 、4 、6 至15、19、21、23之專利權範圍,未落入請求項5 之專 利權範圍。
三、如主文第二項之產品未落入中華民國第I262777 號「具延邊 緣移動的地面清潔裝置」發明專利請求項1 至4 之專利權範 圍。
四、如主文第二項之產品未落入中華民國第I462716 號「快拆式 清潔裝置」發明專利請求項1 、4 至6 之專利權範圍。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係違反專利法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件,符合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本院依法自有管轄 權。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第I258259 號「自走式電子裝置自 動充電系統及其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259 號專利,專 利權期間自民國95年7 月11日至113 年4 月19日止),第I2 62777 號「具延邊緣移動的地面清潔裝置」發明專利(下稱 系爭777 號專利,專利權期間自民國95年10月1 日至113 年 6 月15日止),及第I462716 號「快拆式清潔裝置」發明專 利(下稱系爭716 號專利,專利權期間自103 年12月1 日至 119 年8 月23日止)之專利權人。原告發現被告網路家庭國 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網路家庭公司)販售之「 Super MaidⓇRV337 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 潔機器人」(下稱系爭產品),與原告系爭259、777、716 號發明專利之結構及方法相同或相仿,並在被告網路家庭公 司之網站購得系爭產品,送交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進行 專利侵權鑑定結果,認為被告販賣或進口之系爭產品,侵害 原告之系爭259、777、716號專利,有專利侵權鑑定報告書 可稽(原證五、原證六及原證七)。
二、系爭產品的包裝盒頂面貼有被告鈞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被告鈞承公司)標籤乙紙、美國○○○○○○○○○○聰明管家RV33 7 多功能回充吸塵器機器人標籤乙紙及條碼標籤乙紙,並從 系爭產品包裝盒內附的保固回函卡上發現被告鈞承公司亦有 為販賣系爭產品之情事。從系爭產品包裝盒及其內附操作說 明書可知,系爭產品係由訴外人美國○○○○○○○○○○公司於中國 大陸製造,並由被告鈞承公司在我國國內從事販賣之行為。 原告爰依專利法第58條,第97條第1 、2 項,第96條第1 、 2 、3 項,民法第216 條,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並請求排除侵害等語。
三、並聲明:1.被告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 上述目的而進口「Super MaidⓇRV337 智慧型吸塵、掃地、 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產品或其他侵害原告之中華民 國專利證書第I258259 號「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系統及 其方法」發明專利之物品。2.被告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 、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Super MaidⓇRV337 智 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產品或其他 侵害原告之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第I262777 號「具延邊緣移動 的地面清潔裝置」發明專利之物品。3.被告不得製造、為販



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Super MaidⓇ RV337 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產 品或其他侵害原告之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第I462716 號「快拆 式清潔裝置」發明專利之物品。4.被告應將已製造、販賣及 進口之「Super MaidⓇRV337 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 動充電清潔機器人」產品或其他侵害原告之中華民國專利證 書第I258 259號「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系統及其方法」 、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第I262777 號「具延邊緣移動的地面清 潔裝置」及中華民國專利證書第I462716 號「快拆式清潔裝 置」發明專利之物品及模具銷毀。5.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台幣5,0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6.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7.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鈞承公司抗辯:
一、被告鈞承公司對於原告為系爭259 號、777 號、716 號專利 之專利權人,及系爭產品「Super MaidRV337 智慧型吸塵、 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為被告鈞承公司所販售 之事實,並無爭執。
二、被告爭執事項如下:
㈠系爭259、777、716號專利具有應撤銷之事由: ⑴系爭259號專利部分:
⒈引證2 可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4 、5 、6 、 10、11、15、21不具進步性。
⒉組合引證2 及引證1 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4、5、6、7、8、9、10、11、12、13、14、15 、19 、21、23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259 號專利說明書未充分揭露,違反核准審定時專 利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
⑵系爭777專利部分:
⒈組合引證3 及引證4 可證明系爭777 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777 專利說明書未充分揭露,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 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
⑶系爭716專利部分:
⒈組合引證5 及引證6 可證明系爭716 專利請求項1 、4 、5 、6 不具進步性。
⒉組合引證5 及引證9 可證明系爭716 專利請求項1 、4 、5 、6 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權之範圍:
⑴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259 專利請求項1 、4 至15、19、



21、23。
⑵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777 專利請求項1 至4 。 ⑶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716 專利請求項1 、4 、5 、6 。 ㈢原告得否依專利法第96條、第9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故意 或過失侵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被告 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
參、被告網路家庭公司抗辯:
一、系爭259 、777 號專利具有應撤銷之原因,並援引共同被告 鈞承公司歷來之答辯理由及其證據:
㈠系爭259 號專利部分:
組合引證7 、2 可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請求項4 至15、及請求項19、21、23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777 號專利部分:引證8 可證明系爭777 專利請求項1 至4不 具進步性。
二、被告網路家庭公司經營之「PChome線上購物」性質屬於電子 商務交易平台,網路家庭公司並非系爭產品之製造商,亦非 經銷商,甚至也不是一般意義的零售商或販賣人,基於交易 平台提供者的本質,被告網路家庭公司對於系爭產品的了解 及掌握實難及於上述製造商或經銷商等。被告網路家庭公司 實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或過失,不應負侵權賠償責任。三、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如受 不利益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肆、本件兩造間有所爭執並已達於可為裁判程度之爭點如下:一、關於專利侵權部分:
㈠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4 至15及19、 21、23之專利權範圍?
㈡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777 號專利請求項1 至4 之專利權範 圍?
㈢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716 號專利請求項1 、4 至6 之專利 權範圍?
二、關於專利有效性部分(見本院105 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 附件爭點整理表,及被告鈞承公司105 年6 月20日爭點整理 (二)狀):
㈠系爭259 號專利說明書是否未充分揭露,違反核准審定時專 利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
㈡引證2 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4 、5 、6 、10 、11、15、21不具進步性?
㈢引證1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4 至 15及19、21、23不具進步性?




㈣引證7 、2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259 號專利請求項1 、4 至 15及19、21、23不具進步性?
㈤系爭777 號專利說明書是否未充分揭露,違反核准審定時專 利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
㈥引證3 、4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777 號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 具進步性?
㈦引證8 可否證明系爭777 號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 ㈧引證5 、6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716 號專利請求項1 、4 至 6 不具進步性?
㈨引證5 、9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716 號專利請求項1 、4 至 6 不具進步性?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㈠系爭259號專利技術分析:
⑴系爭259號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259 號專利係揭示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系統 ,包括一充電裝置及一自走式電子裝置。充電裝置具有位 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第一導電部;自走式電子裝置 則具有一控制單元、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 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 第二導電部,當電子裝置由第一光感測器測得光發射器發 射之光源,控制單元即控制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 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而後控制電子裝置朝充電裝 置接近,直至第二導電部接觸第一導電部,藉此使電源得 自充電裝置經由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電子裝置。(參 照摘要)
⑵系爭259號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⑶系爭259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⒈原告於105 年1 月7 日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經智慧財產 局准予更正(相關更正資料見本院卷三第10-16 頁), 並於10 5年3 月11日公告在案,故本院依更正後之請求 項判斷,合先敘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24 個 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 、10、15及21等請求項為獨立項 ,其餘均為附屬項。而原告主張受侵害之系爭專利請求 項1 、4 至15及19、21、23的內容如下(參原告104 年 12月10日民事陳報狀(二)第1 頁及原證15)。 ⒉經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於105 年2 月13日准予更正系 爭259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9 、14項,並於3 月 11日公告。本案報告自應以更正後之系爭專利之申請專 利範圍為準。




①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系統,包括:一充電裝 置,用以提供一電源而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 及一第一導電部,該光發射器用以發射一光源,該第 一導電部則供傳導該電源;及一自走式電子裝置,具 有一控制單元、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 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 同側之第二導電部,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 光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 即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 器亦測得該光源,而後控制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 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藉此使 電源得自該充電裝置經由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 該電子裝置。
④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該 充電裝置之該第一導電部係沿水平方向延伸。
⑤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該 充電裝置之該第一導電部係沿水平方向呈弧狀延伸。 ⑥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該 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右其中一側。 ⑦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該 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右其中一側且接 近後方。
⑧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該 第二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後側。
⑨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充電系統,其中,該 第二導電部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係沿該電子裝置之同一 垂向上配置。
⑩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可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該 充電裝置係用以提供一電源而具有位於同一側之一光 發射器及一第一導電部,該光發射器用以發射一光源 ,該第一導電部則供傳導該電源,該電子裝置包括: 一控制單元;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感測 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於同 側之第二導電部;當該電子裝置於運動中由該第一光 感測器測得該光發射器發射之該光源,該控制單元即 控制該電子裝置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 亦測得該光源,而後控制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 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藉此使該 電源得自該充電裝置經由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至 該電子裝置。




⑪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電子裝置,其中,該 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右其中一側。 ⑫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電子裝置,其中,該 第一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左、右其中一側且接 近後方。
⑬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電子裝置,其中,該 第二光感測器設於該電子裝置之後側。
⑭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電子裝置,其中,該 第二導電部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係沿該電子裝置之同一 垂向上配置。
⑮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方法,用以供一自走式 電子裝置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該充電裝置具有位 於同一側之一光發射器及一傳導一電源之第一導電部 ,該電子裝置具有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置之一第一光 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二光感測器位 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該方法包括下述步驟:a.該充 電裝置之該光發射器發射一光源;b.當該電子裝置之 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一轉動運動直至 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及c.該電子裝置朝該 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觸該第一導電部 ,使電力得自該充電裝置經該第一及第二導電部充電 至該電子裝置。
⑲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充電方法,其中,該 步驟c 中該電子裝置係以其後側面向該充電裝置而朝 該充電裝置接近。
㉑一種自走式電子裝置自動充電方法,用以供一自走式 電子裝置自一充電裝置自動充電,該充電裝置具有位 於同一側之一發射一光源之光發射器及一傳導一電源 之第一導電部,該電子裝置具有沿水平方向相間隔配 置之一第一光感測器及一第二光感測器,及一與該第 二光感測器位於同側之第二導電部,該方法包括下述 步驟:a.該電子裝置啟動該第一及第二光感測器;b. 當該電子裝置之該第一光感測器測得該光源,即進行 一轉動運動直至該第二光感測器亦測得該光源;及c. 該電子裝置朝該充電裝置接近,直至該第二導電部接 觸該第一導電部,使電力得自該充電裝置經該第一及 第二導電部充電至該電子裝置。
㉓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所述之充電方法,其中,該 步驟c 中該電子裝置係以其後側面向該充電裝置而朝 該充電裝置接近。




㈡系爭777號專利技術分析:
⑴系爭777號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777 號專利係揭示一種具延邊緣移動的地面清潔裝置 ,包括一本體、一控制單元及一感測單元。於控制單元內 預存多種路徑程式,而控制單元隨機的選擇其中一路徑程 式,其特徵在於其中一路徑程式是於本體移動的過程中, 感測單元碰觸一外物時,感測單元會產生一訊號至控制單 元,控制單元即控制本體朝遠離外物方向旋轉,使感測單 元與外物分離,再產生另一訊號使控制單元控制本體前進 一預定距離後,控制單元即控制本體朝外物旋轉一角度並 前進,直至感測單元再度碰觸外物,控制單元再度控制本 體朝遠離外物方向旋轉,使感測單元與外物分離,當本體 依循此路徑程式移動時,其即可沿著外物邊緣移動,並加 以清潔。(參照摘要)
⑵系爭777號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⑶系爭777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1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 為 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而原告主張受侵害之系爭專利 請求項1、2、3 、4 的內容如下(參原告104 年12月10日 民事陳報狀(二)第1 頁及原證16)。
①一種具延邊緣移動的地面清潔裝置,包括:一本體,具 有兩驅動單元,該本體另具有一集塵裝置,用以收集其 所經過的污物;一控制單元,設於該本體,於該控制單 元內預存多種路徑程式,該控制單元隨機的選擇其中一 路徑程式,而控制該兩驅動單元使該本體作動;一感測 單元,具有複數個設於該本體周緣的感測器,於該等感 測器受壓抵或釋放時,該感測單元可各產生一訊號至該 控制單元;其特徵在於:於該控制單元的其中一路徑程 式為延邊緣移動的路徑程式,其是於該本體移動的過程 中,該感測器碰觸一外物時,該感測單元會產生一訊號 至該控制單元,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本體朝遠離該外物 方向轉動,使該感測器與該外物分離,該控制單元再產 生另一訊號使該控制單元控制該本體前進一預定距離, 該控制單元即控制該本體朝向該外物轉動一角度並前進 ,直至該感測器再度碰觸該外物,該控制單元再度控制 該本體朝遠離該外物方向旋轉,使該感測器與該外物分 離,當該本體依循此路徑程式移動時,即可沿著該外物 邊緣移動,並加以清潔。
②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具延邊緣移動的地面清 潔裝置,其中,每一驅動單元包括有一驅動馬達,及一



受該馬達所帶動的驅動輪。
③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具延邊緣移動的地面清 潔裝置,其中,該感測單元更包括有一擋板,該擋板設 於該本體周緣,該兩感測器分別隱藏於該擋板內側,該 擋板於受外力碰撞時,其可略朝該本體靠近,而觸及對 應之感測器,而當該擋板不受外力時,其可朝遠離該本 體方向回復原位,而被觸及之感測器一併被釋放。 ④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具延邊緣移動的地面清 潔裝置,其中,該集塵裝置具有一馬達及一受該馬達驅 動而產生吸塵負壓之風扇、一捕集吸入污物之集塵容器 、一開設於該本體之吸塵口,藉由該風扇轉動產生負壓 ,使位於該吸塵口附近的污物被吸入該集塵容器內。 ㈢系爭716號專利技術分析:
⑴系爭716號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716 號專利係揭示一種快拆式清潔裝置,包括一驅動 機構及一清潔盤機構,驅動機構的一傳動軸設置有一彈性 構件,彈性構件具有的一扣合凸部可對應扣合於清潔盤機 構的一承接軸上所設置的受扣凹部,使驅動機構藉由傳動 軸帶動清潔盤機構旋轉,在拆卸清潔盤機構於驅動機構時 ,扣合凸部會受到施力而變形,使承接軸得以自傳動軸脫 離。(參照摘要)
⑵系爭716號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⑶系爭716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 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 、 3 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而原告主張受侵害之系爭 專利請求項1 、4 、5 、6 的內容如下(參原告104 年12 月10日民事陳報狀(二)第1 頁及原證17)。 ①一種快拆式清潔裝置,包括:一驅動機構,具有一可受 操作旋轉的傳動軸,該傳動軸的外表面設置有一覆蓋該 傳動軸的彈性構件,該彈性構件沿著該傳動軸軸體延伸 且彎折形成有一扣合凸部,而在該扣合凸部與該傳動軸 的外表面之間形成一受壓變形空間;一清潔盤機構,包 括有一轉盤、一設置在該轉盤的軸心的承接軸、以及幅 射狀地連接在該轉盤的複數條清潔線束,該承接軸沿著 承接軸軸體設置有一對應於該扣合凸部的受扣凹部,該 受扣凹部具有一對應於該扣合凸部的凹體形狀,而在組 裝後完全覆蓋該扣合凸部,其中,在組裝該清潔盤機構 於該驅動機構時,該扣合凸部會受到承接軸軸體的施力 而受壓變形,直到該扣合凸部扣住該受扣凹部,使該承 接軸得以結合於該傳動軸,其中,在拆卸該清潔盤機構



於該驅動機構時,該扣合凸部會受到承接軸軸體的施力 而受壓變形,使該承接軸得以自該傳動軸脫離。 ④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或3 項所述之快拆式清潔裝置,其 中該清潔盤機構的轉盤的外環面具有複數個相隔設置的 定位口,該複數條清潔線束係分別從該各個定位口穿過 。
⑤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或3 項所述之快拆式清潔裝置,其 中該傳動軸為一軸桿,該承接軸為一軸套。
⑥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快拆式清潔裝置,其中該 傳動軸為角柱形。
二、系爭產品技術分析:
本件原告主張侵害系爭專利之系爭產品為「Super MaidⓇRV 337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清潔機器人」產品 (下稱「RV337機器人」)(參原告104年5月12日起訴狀第3 頁理由四),系爭產品之相關技術內容如下。
㈠「RV337機器人」技術內容:
「RV337 機器人」係一智慧型吸塵、掃地、拖地、自動充電 清潔機器人,「RV337 機器人」能自動執行各種模式:1.直 走模式,2.沿牆走,3.隨機走,4.Z 字型行走模式,5.螺旋 走;「RV337 機器人」低電時,他的LED 燈會發出紅色的光 亮,他會自己沿著牆邊去尋找自動充電座充電,一旦「 RV337 機器人」接近了自動充電座,他會左右轉動,自己調 整好位置,然後將自己的充電觸點對準自動充電座的充電端 口,貼上去充電(參原證五第38至40頁,「RV337 機器人」 之操作說明書影本)
㈡系爭產品實物照片如附圖四所示。
三、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玆就系爭259 號專利有效性證據論述如下:
㈠引證1 (被告鈞承公司所提被證4 ,本院卷一第256 -266頁 ):為1999年10月15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第00-000000 號「 移動機器人系統」專利案,引證1 公開日係早於系爭259 號 專利申請日(2004年4 月20日),可為系爭259 號專利之先 前技術。
⑴引證1技術內容:
引證1 圖2 揭露一種可自動補給動力之移動機器人系統, 移動機器人在作業中,當動力,例如電池容量不足時,當 檢知此狀況時,移動至管理裝置,傳遞該狀態。藉來自管 理裝置之指示,供給裝置對移動機器人供給電力。因此即 使使用者不介入,移動機器人也可以自動補給動力。(參 發明說明第[0014]段落)當在移動機器人與管理裝置之間



,進行收發資訊時,兩者彼此透過非接觸收發機構,藉非 接觸傳遞資訊。所謂非接觸收發機構,係指發出紅外線之 發光部,與接收來自該發光部之紅外線之受光部所構成。 藉此,移動機器人即使不接觸管理裝置,也可以進行資訊 傳遞。(參發明說明第[0015]段)移動機器人1 也可以對 於資訊台2 ,將電池7 的殘量當作數據傳遞。接受此數據 後之資訊台2 的控制部11,係當電池7 的容量低於既定容 量時,亦即,當電池7 的容量不足時,對供電部15下達指 示,使得對移動機器人1 供電。相應於此,供電部15係供 給電壓到充電部8 ,進行充電。(參發明說明第[0045]段 )又,異常狀態檢知部35也可以…檢知電池7 的容量低於 既定容量。具體說來…移動機器人1 …在作業之途中,當 電池7 的剩餘電壓容量低於既定容量(例如全滿之1/3 ) 時,異常狀態檢知部35檢知該要旨,中斷作業以控制驅動 部4 ,移動至資訊台2 。而且,傳遞電池7 的容量不足之 情況到資訊台2 。資訊台2 回應該資訊,自供電部15對移 動機器人1 供電。(參發明說明第[0061]段) ⑵引證1之主要圖式如附圖五所示。
㈡引證2 (被告鈞承公司所提被證5 ,見本院卷一第267-291 頁)為2001年2 月14日公開之中國第CN1284177A號「移動機 器人及其控制系統的改進」專利案,引證2 公開日係早於系 爭259 號專利申請日(2004年4 月20日),可為系爭259 號 專利之先前技術。
⑴引證2之技術內容:
引證2圖4、圖5及說明書第8頁第8行至第9頁第11行揭露揭 露一種移動機器人及其控制系統,機器的旋轉中心包含至 少一個方向性紅外光傳感器10,最好是兩個(10 a和10b ),在移動機器人的前進方向還布有一個或多個傳感器, 另外的方向不同的傳感器11a 、11b ,最好也包含於裝置 中,它們的方向最好向後。移動機器人大致按隨機方式移 動,當其兩個傳感器之一探測到紅外線時,無論信號直接 由光源得到或反射得到,它總是處於移動中。微處理器於 是將按已知方式控制機器的旋轉來使兩個前方傳感器10a 和10b 得到同樣的信號,並在後邊得到最小的信號(這是 就使用了另外的傳感器11a 和11b 而言)。微處理器於是 使機器朝向信號的源頭(亦即固定站點1 )的方向前進。 一旦到達固定站點附近,移動機器人7 將到達這樣一個位 置使得位於其旋轉中心的傳感器(前邊傳感器10a 和10b )恰處於光束3'的起點附近。它可由數個方向靠近,其位 置可能並不適於通過連接器5 、5'用充電器實現電器連接



或其它任一操作。此時低功率的窄光束2'將發揮其作用, 到達發射器3 的附近由傳感器10a 和10b 收集到的信號將 迅速減小且與來自窄光束2'的信號相比變的相當弱。機器 7 於是將自我旋轉起來相對光束2'校準傳感器,再次開始 相對固定點站精確定位的過程,使得通過連接器5 、5'實 現物理電器連接來給電池充電。
⑵引證2之主要圖式如附圖六所示。
㈢引證7 (被告網路家庭公司所提被證2 ,見本院卷二第226 -234頁)為1987年7 月7 日公告之美國第US4679152 號「給 移動機器人之導航系統及方法」專利案。引證7 公告日係早 於系爭259號專利申請日(2004年4月20日),可為系爭259 號專利之先前技術。
⑴引證7之技術內容:
一種光電/ 聲學導航系統,允許移動機器人當需要對其電 池再充電時,檢測並配對裝載有浮動插件的充電器。多個 紅外線發射器和感測器位於機器人上及相鄰於充電器,結 合機器人的聲學感測器,使得機器人可定位充電器,移動 至該充電器之一預定距離內,調動至直接位於充電器前的 位置,然後後退以接觸充電器的浮動插件。
⑵引證7之主要圖式如附圖七所示。
⑶引證7之相關請求項:
⒈請求項1:
對具有一充電電池的一移動機器人,當該機器人偵測到 低電量,引導該機器人到設置在一牆邊一充電器的一方 法,該方法包括:該機器人發射一第一紅外線信號360 度掃描;該充電器偵測到該第一紅外線信號則發射一全 方向第二紅外線信號作為回應;該機器人偵測到該第二 紅外線信號則以一第一方向直線朝該充電器移動直到兩 者之間距離低於一預設值;以一大致圓形第二方向移動 該機器人,當該機器人和該充電器距離在該預設值內, 其中該第二方向初始與該第一方向垂直,而且該充電器 位置在該機器人的圓形移動路徑的中心;該機器人一第 二方向圓形移動同時向該充電器發射一第三紅外線信號 ;當該第三紅外線信號反射到該機器人時,該機器人在 該充電器的正前方;當該機器人偵測到該反射之第三紅 外線信號時,該機器人在該充電器正前方;在機器人偵 測到該反射第三紅外線信號後,該機器人朝該充電器一 第三方向直線移動,該第三方向初始大致與該第二方向 垂直並朝向該充電器,使得該機器人連接該充電器以讓 電池充電,其中傳送該第一和第三紅外線信號的該步驟



包括引導該第一和第三紅外線信號通過該機器人側部一 大致豎直向的窄槽。
2.請求項8:
一移動機器人具有一上部旋轉頭,一下部可移動底座, 和一可充電電池。配合該機器人使用的一導航系統,在 偵測到該電池低電量時引導機器人到一牆邊之一充電器 。該導航系統包括:一第一紅外線發送器設置在該機器 人的該旋轉頭,發射第一和第二紅外線信號,其中該第 一紅外線信號是以該機器人為中心360 度掃描;其中該 機器人的該上部旋轉頭包括一大致豎直向的槽,該第一 紅外線發送器包括數個發光LED 設置在該旋轉頭內,排 列成一直線平行並相鄰該安裝槽;一第二紅外線偵測/ 發送器設置在該充電器旁,偵測該第一紅外線信號並發 送一全方向第三紅外線信號;一第三紅外線偵測器設置 在該機器人的旋轉頭,偵測該第三紅外線信號以提供該 機器人到該充電器的一第一方向移動。
四、技術爭點分析:
㈠系爭259號專利部分:
⑴系爭259號專利是否具有應撤銷之事由:
⒈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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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