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民上字,105年度,8號
IPCM,105,附民上,8,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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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吉田裕幸  
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   
被上訴人  葉永添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
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0日第一審附帶民
事訴訟判決(104 年度智附民字第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職是,刑事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附帶民事訴 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者,應自為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二、經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葉永添前任職於上訴人處,明知 上訴人於民國98年3 月間為該公司員工○○○、○○○、○ ○○、○○○所拍攝之執行職務宣傳照片3 張,係具有原創 性之攝影著作,非經著作權人即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擅自重製,詎被上訴人於101 年10月10日離職,於101 年12 月間任職於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御境公司),被上 訴人於102 年10月、103 年2 月間,基於重製攝影著作之接 續犯意,將上開攝影著作重製於御境公司之宣傳文件內,用 以參加「原風景社區」(址設新竹市○區○○路000 巷0 ○ 0 號)、「樸石社區」(址設新竹市○區○○路○段000 巷 00 ○00 號)之社區保全投標案,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因認被上訴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 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原判決廢 棄;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3.被上訴人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 之全國版報頭下,刊登如起訴狀附件所示內容各1 日。惟查 ,原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業經原審 諭知無罪判決,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判 決駁回上訴人之訴。檢察官就相關刑案提起上訴後,亦經本



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3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上開規 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 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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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