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68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納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74,9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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