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4年度,904號
STEV,104,店簡,904,2016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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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904號
上 訴 人 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龍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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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龍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