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89年度,436號
SCDV,89,竹簡,436,20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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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三六號
  原   告 金桃竹苗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菀菁   住
  被   告 美力傢俱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段二0六號
  法定代理人 林志興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 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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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桃竹苗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力傢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