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三六號
原 告 金桃竹苗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菀菁 住
右原告與被告美力傢俱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貳仟
玖佰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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