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5年度,292號
CHEV,105,彰簡調,292,2016080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花瑞鴻即花聰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秀榛即賴秀珍
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3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6,18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2,8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