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花瑞鴻即花聰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秀榛即賴秀珍發
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3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6,18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2,8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