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00號
原 告 楊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8,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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